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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时间:2017-09-28 10:26     点击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不断提高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教学质量,实现人才培养目标,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省教育厅颁布的有关成人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三)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四)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被我校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以书面形式向继续教育学院或教学站点请假,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以上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各教学站点在新生报到后的规定时间内及时将已注册的学生名单报送继续教育学院成人教育部。

第五条  新生报到时,学校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手续须按照以下要求在开学一周内办理。

(一)因病:持录取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到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办理,经批准后,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为1年。

(二)因事:持录取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本人情况说明、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到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办理,经批准后,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为1年。

(三)应征入伍:持录取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征兵办公室所发应征入伍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一式两份)、入伍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到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办理,经批准后,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为退役后2年。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期满,须在一周内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者,按照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七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符合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符合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学校指定的医疗机构诊断证明,需在家休养的,可保留入学资格。

第八条  凡取得学籍的成教学生,均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籍档案的内容包括:经各省(市、自治区)成人招生工作验证后确认的有关证件的复印件、学生成绩表、新生登记表、学籍变动情况记录、奖励和处分等有关材料。学生毕业或中途退学时,填写毕业(结业、肄业)生登记表,装入学籍档案,密封后交学生所在单位归档。

第九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学校规定到校办理注册手续,确认学籍。只有经注册方可获得在校继续学习的资格。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注册程序如下:

(一)学生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相关费用;

(二)学生持缴费收据及本人学生证,按学院规定日期到综合办公室加盖注册印章;

(三)因故不能如期注册的学生,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逾期两周不到校注册者,按退学处理。如遇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原因不能如期注册者,经学院办公室批准后补办注册手续;

(四)学生入学注册后,按专业、班级确定学号,学号在学生毕业离校前不再更改,新生的年级以入学年份定称, 2012年入学的班级,简称2012”。

第四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十条两年半制本科专业学生学习年限为2.5年至4.5年;三年制转而专业学生学习年限为3年至5年。学生延长学习年限应依据学校相关规定办理手续,并按照专业最新收费标准交纳学费。

第五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学生必须参加学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采取百分制记分,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单,并归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考核形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一般采用闭卷笔试、开卷笔试、口试、论文、大作业(设计)、机试等方式。专业主干课程考核一般采用闭卷方式。

第十三条学生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修读的课程考核未通过,可参加学期补考。学期补考一般安排在下学期开学两周内实施。单独开设的实验课程及集中实践课程原则上不安排补考,应予重修。

第十四条学生累计缺课课时超过该课程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或无故旷课达到该课程总学时的五分之一以上,不得参加该课程的学期正考和补考。

第十五条课程考核成绩记载办法如下:

(一)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开设的课程,考核总评成绩由平时成绩(含考勤、作业、阶段测验、课内实验等)、期末考核两部分组成,考试课程平时成绩不超过35%,考查课程平时成绩不超过55%。课程中实践学时占总学时三分之一及其以上,应进行独立实践环节考核,平时成绩不超过65%;实践环节学时占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下,应将其成绩记入平时成绩。

(二)学生必须按规定时间参加课程考核。无故缺考、考试违纪、作弊者,该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同时在相应成绩记录中标注“缺考”、“违纪”或“作弊”字样,并取消其该课程学期补考资格。

(三)课程补考成绩由课程正考平时成绩和补考考试成绩组成。

(四)学校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成绩单上标注 “补考”、“重修”字样。

(五)学生因退学、取消学籍、开除学籍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成绩,学校予以保留。

第十六条学生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课程考核,应于考试前提出缓考申请,经学院审批后办理缓考手续。

(一)因病缓考者需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学校指定的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在考试期间,因急病不能办理缓考手续的学生,在本门课程考试结束后次日内,凭急诊病例办理缓考手续。

(二)缓考成绩作为学期正考成绩处理,缓考缺考或不及格者,不再补考。

(三)补考课程不予缓考。

第十七条  学生对应修公共必修课具有如下情况之一者,经继续教育学院批准,该课程可以免修、免试:

(一)取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所发的单科合格证书,并达到本院教学要求的;

(二)复学、留级、转学的学生所学课程考试成绩及格以上,并达到本院教学要求的;

(三)取得国家承认的专科及以上毕业证书者,原所学课程考试成绩及格以上,并达到本院相应层次教学要求的。

免修、免试课程,不得超过该专业所设课程总数的30%,申请免修、免试课程必须在同学历层次内进行,专科期间所修课程不能代替本科所修的课程。

第六章   转专业、转学与转站

第十八条学生入学后,原则上不得转学或转专业,但有以下特殊情况者,本人可提出书面申请:

(一)因工作单位变动、工作变动、住址变动或失去走读条件者;

(二)复学后原所修专业已不再招生;

(三)经学院认定,确有某种特殊原因者。

第十九条  需转专业的学生,写出书面申请,经学院审核同意后给学生下发《转专业审理表》。学生依据审理表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转专业只能在同科类、同一学习形式相转。不同年级转专业,必须降到低一年级,延迟一年毕业。转专业后,按转入专业的教学计划,已修课程可免修(免考),未修课程须补修。转专业人数不能超过该专业人数的5%。学院每学年一次将转专业情况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一条学生一般应当在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可以申请转学。学生转学按照学校学生转学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学生因工作调动,可以转站。转站须由本人书面申请,任职单位证明,所在系部或教学站同意,报继续教育学院成人教育部批准后办理。

第七章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二十三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学习年限(含休学、保留学籍)一般不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因故休学一般以1年为限,累计不超过2年。

第二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学校指定的医疗机构诊断,需停课治疗和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数三分之一以上。

(二)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定必须休学。

第二十五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以申请保留学籍,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

第二十六条休学、保留学籍学生按下列规定进行管理:

(一)本人提出申请,学院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离校。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发生的一切事故由学生本人负责。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学生须到学校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不办理,按退学处理。

(四)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时限的计算以学校核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保留学籍期满一周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审核合格,办理复学相关手续。

(二)因病或心理原因休学者应出具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或学校指定的医疗机构康复诊断证明,经学校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

(三)学生复学后编入原专业低年级学习,并按学校规定交纳相关费用。

(四)复学后原专业无后继班级,学生可申请转入相近专业学习。

(五)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八章   留级与退学

第二十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可办理留级手续:

(一)因学习困难,主动提出留级。

(二)因成绩不合格达到退学条件。

第二十九条学生因成绩不合格达到退学条件申请留级,应于接到学校教务处通知之日起一周内办理留级手续,逾期不办理按退学处理。

第三十条就学期间,一学期有四门及以上课程不及格者,给予学业预警一次,累计两次学业警告者,学院将劝其退学;累计三次以上学业警告者,学院将给予退学处理。

第三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予退学:

(一)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含休学、保留学籍)未取得规定课程考核要求且达不到结业规定。

(二)经学校指定医疗机构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等疾病及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

(三)复学经复查不合格。

(四)休学期满后两周内不办理继续休学或复学手续及累计休学时间超过规定者;

(五)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七)本人申请退学。

第三十二条学生应在提出退学一周内到继续教育学院填写《退学审批表》,经学院同意后报主管校长批准,办理退学离校手续。

第三十三条学校取消退学学生学籍,出具退学证明书并送达本人,同时报陕西省教育厅备案。

第九章   考勤

第三十四条集中辅导和面授期间,学生请假时,病假要有医院证明,事假、公假须提出申请,并填写请假条,经成人教育部批准,否则按旷课论处。

第三十五条学生一学期内无故旷课,学院将按其旷课的时数给予不同程度的处分:

(一)旷课达15-2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达21-3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达31-4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达41-5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旷课超过50学时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第十章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六条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教学环节,成绩合格,达到学校规定的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学生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仍有不及格课程且不满足退学条件,准予结业,并发给结业证书。

原则上学生应于结业后一年内申请返校补考;毕业设计不单独安排补考,学生应随下一届毕业生重新完成毕业设计各环节。

返校补考成绩合格,达到学校规定的毕业要求,学生本人申请,学校为其办理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日期即实际发证日期。

第三十八条毕业前受留校察看处分未解除者,按结业处理。留校察看期满后由学生所在单位或地区作出鉴定,达到合格,学生本人申请,学校为其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对获得毕业证书且符合学校对本科生授予学士学位相关规定的,颁授学位证书。

第四十条学满一学年及以上退学的学生,本人申请,学校可为其颁发肄业证书,未满一年的颁发学习证明。

第十一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一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审查通过,报陕西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二条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制度,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四十三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生,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宣布无效。

第四十四条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发,学生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章  

第四十五条学校、学生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按照学校学生有关活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学生在校期间所受的奖励和处分按照学校学生有关奖励与违纪处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对学生做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等处理时,由继续教育学院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学校出具书面决定并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公告方式送达。

第四十八条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处理有异议,可以在处理决定生效之日起10日内,按照学校学生申诉处理的相关规定,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九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学校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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