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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航空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

作者:   时间:2013-05-07   点击数:

为适应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增强教师教学工作的责任心,明确教师在各个教学环节中的职责,以稳定正常的教学秩序,提高学校的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使全院的教学及管理工作逐步实现科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范。

第一章 教师任课资格

第一节 教师资格

第一条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有关规定,具有教师资格证书或符合教师任职资格,并参加过学校举办的岗前培训,方有资格担任理论课程主讲工作。可以面向社会聘用工程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担任专业课教师或实践环节指导教师。外聘教师应符合《西安航空学院外聘教师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节 新开课教师

第二条 新开课教师是指首次担任授课任务的教师。在正式任课前须经过至少2课时及以上的试讲,经同行专家评议获得通过的教师。

第三条 新开课教师必须熟悉拟开课程的教学大纲,全面掌握所开课程的内容,对重点、难点及其处理方法清楚,对课程的各教学环节比较熟悉,除教材外还须了解一定数量的教学参考书和其他教学参考资料内容。

第四条 具备上述条件的教师,应填写任课资格审批表,经系、部和组织人事部对其授课资格审查认可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节 开新课教师

第五条 新课是指学校首次开设的课程。开新课教师对该新课领域应有较系统的了解和研究,积累有相当数量的资料,按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提出较详细的教学实施方案,选定或编写了有一定质量的教材、讲义。

第六条 对已开课程讲授效果较差、质量无保证、又无切实改进的教师不能担任新课讲授任务。

第七条 开新课教师应填写审批表,经系、部审核认定确已达到开新课要求者,报教务处备案后方可开出新课(其中全校性公选课程须由教务处审批)。

第二章 教师教学工作基本要求

第八条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具有正确的现代教育观、质量观、人才观,热爱教育事业,以对国家、学生高度负责的精神履行教师职责,积极承担教学任务,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九条 系统掌握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努力学习和掌握现代科学知识及相关专业知识,注重实践,勇于创新,不断提高学术水平。

第十条 认真学习、钻研高等教育理论,努力掌握教育教学规律,总结和积累教学经验,不断进行教学改革,及时更新教学内容,注重改进教学方法和手段,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提高教学质量。

第十一条 严于律己,遵纪守法;为人师表,教书育人;以身作则,言传身教。在教学思想上要确立学生的主体地位,同时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对学生既谆谆善诱、诲人不倦、关心爱护,又严格要求、严格考核和严格管理。

 

第三章 教师教学过程规范要求

第一节 教学准备

第十二条 教学大纲是教师从事教学工作的基本文件之一,是对学生进行教学和组织考核、检查教师教学质量的主要依据。各门课程均应根据教学计划要求制定教学大纲。公共课教学大纲由学校统一组织制定,其它课程由开课系、部组织制定,报教务处备案,教师在执行中不得随意更改。对于外聘教师,应按照我校该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执行。

第十三条 各门课程均应优先选用规划教材,自编教材或讲义。

第十四条 任课教师应在开课前认真编制学期教学授课计划,合理分配课程讲授、实验、实习和讨论的学时。

第十五条 任课教师课前必须认真备课,认真编写教案。提倡通过网络等手段公布教案。备课中应认真研究教学计划,明确本课程在教学计划中的地位和作用,处理好本课程与先修课程、平行课程和后续课程之间的衔接关系;认真钻研教材,掌握教科书的内在逻辑关系、结构体系,同时大量阅读参考文献资料;要按照课程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要求,抓住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基本技能;要明确各章节和单元的教学目的、要求,分清重点难点,科学合理安排教学内容;要注意不断更新和充实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和手段,尤其要注重现代化教学手段的运用,以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

第十六条 教案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每节课的教学目的和要求;讲授的内容提要;重点、难点的解决方法;教学环节的时间分配;根据本节课的内容特点所采用的教学方法和实施步骤,教具、图表、投影、录像、录音、多媒体辅助教学等教学设备的配合使用;课外学习指导和作业;检查教学目标实现的具体措施和要求。

第十七条 同一门课程有2名以上教师讲授时,教师除各自对教学质量负责外,应坚持定期或不定期的集体备课制度,统一教学基本要求和进度,共同进行教学研究,以求集思广益,取长补短,共同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节 课程讲授

第十八条 课堂教学是教学过程的主要环节。教师上课应做到衣冠整洁,仪表端正,举止文明。中文讲授要用普通话,表达要清晰流畅,书写要用规范字,板书要清楚工整。

第十九条 教师应按照教学大纲和教学日历的进程上课,不得随意变更。如确需变更的,须由个人提出申请,系、部批准(公共课教学大纲由教务处批准),教务处备案。讲课要全面把握课的深广度和教学内容的重点难点,要因材施教,研究和改进教学方法,注重推广和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要理论联系实际,既要重视知识的传授,更要重视学生能力的培养,尤其是学生创造性思维和创新能力的培养。

第二十条 在课程第一堂课上,教师要简单扼要地介绍本课程教学计划及教学大纲,详细说明课外作业、平时测验、期中和期末考试(含实验)等在总分中所占的比重。每节课要合理分配课堂时间,重视讲课效果的信息反馈,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讲课进度与讲授方式,力求使教、学双方协调一致,以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

第二十一条 计算性较强的课程可以设置必要的习题课,理论性与应用性课程应安排一定的讨论课。习题课与讨论课在教学大纲中均应有相应的规定,纳入计划,明确要求。

第二十二条 教师要严格执行课堂纪律,注意维护课堂教学秩序,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教师应对学生进行考勤,学生无故迟到、早退、缺课应按《西安航空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第三节 课堂讨论

第二十三条 课堂讨论要有充分的准备,应事先拟好讨论提纲,安排好实施步骤;教师要加强引导和启发,围绕论题中心开展讨论;注意培养学生的思维、论辩能力,鼓励发表不同的学术观点,扶持具有创新精神的见解,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对一些错误的观点,教师应有明确的观点,但要充分说明,循循善诱。讨论结束后应做好小结。

第四节 辅导答疑

第二十四条 辅导答疑着重帮助学生解决学习中的疑难问题,启发学生思考,改进学习方法,并注意发现和培养优秀人才。辅导可采取集中辅导和个别辅导相结合的方式,对基础较差、学习方法不当、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予重点辅导帮助。每周应至少安排一次集中辅导答疑。

第二十五条 助课教师要在主讲教师指导下进行辅导答疑,要熟悉讲课内容或跟班听课,明确辅导要求和目的,认真做好准备,同时辅导时要注意收集学生学习中的问题,及时向主讲教师反映。没有配备助课教师的课程,辅导答疑工作由任课教师负责。

第五节 作业

第二十六条 任课教师要根据课程的性质和特点布置必要的课外作业。既要有一定的数量,又要防止学生负担过重。作业内容既要密切联系课堂教学内容,又要有利于加强学生思考,培养学生掌握正确的思想方法和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文科类课程教师应为学生开列必读书目,要求学生做好读书笔记、资料卡片等,在教师指导下开展“读、写、议”活动。布置作业时,应同时规定交作业的时间。

第二十七条 教师要按时批改作业,批改时应细致认真,注意指出学生作业中的优点和错误。对学生完成作业的数量和质量要作书面记录,并按一定比例作为平时成绩的一部分计入学生课程总评成绩内。作业量多的课程可适当配备助课教师帮助批改作业,学生作业原则上应全部批改,少数作业量大、人数多的课程,可适当减少批改量,但不得少于总量的三分之一。对严重不符合要求的作业或发现抄袭应令其重做。对缺交或抄袭作业的学生应及时批评教育,必要时可适当扣除其平时成绩。对无故缺交作业量累计超过规定三分之一的学生,教师有权取消其考试资格,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第二十八条 系、部应不定期地抽查学生的作业本,以了解教师批改作业情况,作为教师课程教学质量考核的内容之一。

第六节 实验

第二十九条 实验教学是理论联系实际、培养学生实验技能和实践能力的重要教学环节。独立设置的实验课程应有完整的实验大纲;附在理论课中的实验章节,应编有相对独立的实验大纲。教学中应选用适当的实验教材或编写实验指导书,严格按实验大纲进行,任课教师不得随意减少实验项目或实验内容。

第三十条 指导教师应认真准备实验。提倡把科学研究成果经提炼或简化后转化为教学实验内容。对计划开出的实验,应亲自试做,并认真分析试做中出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学生上课前,实验管理员应注意检查仪器设备的完好状况和器材药品的有效性,防止带故障操作,并进行有关安全教育。

第三十一条 在实验过程中,教师必须在场巡视指导,严格要求,加强检查,随时纠正学生的不正确操作,解答出现的实验现象和疑难问题,注意培养学生严肃的科学态度,以及正确使用各种仪器设备和观察、测量、统计、数据处理、结果分析等的能力。要求学生认真撰写实验报告,教师应逐一批改,不符合要求的应退回重做,对无故未做实验数达1/3以上的学生,教师有权取消其实验课程的考核资格,该课以零分计。

第三十二条 要重视实验教学内容和方法的改革,加强对学生创新思维和实验动手能力的培养,积极开设一些综合型、设计型、开放型、研究型的实验,使学生的实验技能得到全面系统的培养。

第七节 实习、实训

第三十三条 学生的实习、实训及社会调查和社会实践是促进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培养正确的世界观与人生观,获得实际生产知识和管理知识,锻炼独立工作能力的重要环节。教师要根据教学计划和专业特点认真制订实习、实训大纲或调查大纲,并根据大纲编写出实习指导书,对实习、实训的目的、内容、时间安排、注意事项等应作出明确的规定,不得随意取消或减少实习、实训环节。

第三十四条 要指派教学经验丰富,对生产现场、实习点较熟悉,有一定组织能力的教学人员担任实习、实训的指导教师。实习、实训前教师应根据实际情况做好必要的准备。实习、实训中要加强指导,解答学生在实习过程中的疑难问题,引导学生向实际学习。随班指导实习、实训的教师不得随便离开实习场所。实习、实训中遇有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学校汇报。

第三十五条 教师要根据学生在实习、实训过程中的实际表现和作业(包括实习、实训日记,实习、实训报告等)完成的情况,结合实习单位对学生实习、实训工作的评价,做好成绩考核与评定工作。实习、实训活动结束后要写出书面的总结报告。

第八节 课程设计、课程论文

第三十六条 课程设计是培养学生运用有关课程的理论知识和技术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并进一步提高运算、绘图和使用技术资料技能的重要环节。任课教师要按照教学计划及教学大纲要求,选择课程设计题目或课程论文范围,提前告知学生。指导教师要遵循教学大纲,熟练地掌握设计内容及设计方法,编写好指导书,并做好模型、样品等必要的准备工作。设计过程中要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设计思想和设计观点。指导中既要严格要求,严格训练,又要注意发挥学生的主动性与创造性,要求独立完成设计任务。

第三十七条 课程设计或课程论文完成后,应组织评审或答辩,并按有关规定进行成绩评定。

第九节 课程考核

第三十八条 课程考核是督促学生全面系统地复习、巩固、掌握所学课程知识的重要环节,也是检查和分析教学效果的重要手段。教学计划规定的每门课程和各种教学环节都要进行考核。考核均在课程结束时进行,在学期中间进行的课程结束性考试,须经教务处批准后实施,否则考试成绩无效。

第三十九条 为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鼓励教师改革考试办法,采用闭卷、开卷、面试、口试、小论文等多种方式对学生进行考核。为保证考试质量,鼓励建立和完善试题或试卷库,实现教考分离。课程考核成绩应综合学生平时成绩来评定,教师应根据记载的学生考勤、学习态度、课堂表现、作业、平时测验、实验与实际操作等情况以及期中考核成绩等综合确定学生的成绩,平时成绩比例及成绩记载方法等应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认真做好命题工作。命题应反映课程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既要考核学生对知识的掌握情况,又要考核学生的能力。试卷份量与难易程度适中,覆盖面要广。要求同时命题教师应提供题量和难度相同的A、B两套试卷,经教研室主任、系(部)主任签字同意后由学校随机抽取一份作为考试用,另一份作为补(缓)考用。教学大纲要求相同的同一门考试课程,若有几名教师同时授课的,应实行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评分标准、统一阅卷。各类试卷应制定标准答案和评分细则。

第四十一条 考试复习期间,教师不得给学生划范围、圈重点或制定统一的复习提纲,更不得以任何形式暗示和泄露考题。

第四十二条 监考教师应认真执行《考场规则》,严格维护考场纪律,不徇情、不护短。发现学生违反考场纪律或作弊应立即中止其考试,并及时取得证据,填写考场记录表,报教务处处理。

第四十三条 考试阅卷应严肃认真,有条件的应实行流水阅卷、分题评阅或交叉阅卷,并按学校有关规定实行优良比例控制。评卷结束后,任课教师应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学生成绩登录工作。课程教学结束后,要及时对学生试卷进行分析,并认真填写课程教学档案。试卷应交系、部或教研室存档。

第十节 毕业设计、毕业实习

第四十四条 毕业设计和毕业实习是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重要环节。指导教师应由有经验的讲师及以上教学人员担任,每位指导教师指导学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规定人数。毕业设计的选题应根据本专业的培养目标和教学要求,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指导教师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做好各方面准备工作,编写出毕业设计与毕业实习的任务书和指导方案。任务书应经系、部批准后在进入毕业环节前下达给学生。

第四十五条 指导教师要认真审定学生草拟的总体方案和工作计划。经常督促检查工作进度和工作质量,对无故拖延进度和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及时提出警告,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补救。

第四十六条 学生完成初稿后,指导教师要认真指导学生修改。答辩前指导教师要指导学生做好答辩准备,同时对所指导的论文、设计写出书面评语,提出评分初步意见。各系、部每年均要成立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委员会,认真做好答辩和评分工作。

第四章 教学工作考核

第四十七条 考核教师教学工作要以教师的基本职责、教学态度、教学能力、教学方法和教学效果为内容,着重考核师德表现、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考核要着眼于实际的教学活动,帮助教师克服薄弱环节,不断提高教学水平。

第四十八条 教师应主动承担教学任务,在正常情况下教师每年应完成核定的教学工作量。

第四十九条 教学工作是对教师考核的主要依据,考核结果应归档,并作为教学工作量计算、职称评定和岗位聘任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五章 教学纪律

第五十条 教师不得在教学活动中散布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其他错误思想,不得进行不良的宣传活动。

第五十一条 执教期间,不得无故缺课,不得随意调课、停课,不得随意找人代课。排定的课程表不得任意更改(包括上课时间、地点和任课教师),如需更改,须经系、部和教务处批准。教师有特殊情况必须请假者,要事先填写调、停课申请单,由教研室主任、系(部)主任签署意见,并报教务处备案后方可调、停课。调、停课后必须安排时间及时补课。

第五十二条 要按时上下课,不得迟到早退,上课期间不得吸烟,更不允许在授课中使用BP机和手机等,要严格维护课堂教学秩序。

 

第六章 教学资料归档

第五十三条 教师应遵照要求对教学各环节的原始资料,如:作业、实验、实习、实训报告、课程设计、毕业设计及教学教研活动的有关资料等进行归档、留存。原始资料的归档、留存其数量原则上不少于该教学环节学生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七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四条 对在教书育人、课堂教学、教材建设、课程建设、教学改革、教学管理等某一方面作出突出成绩的教师,经学校评定可分别授予相应的奖励。奖励方式分:通报表扬、发给奖状、证书、奖品或奖金。因工作失职,违反教学纪律,引起教学秩序混乱,造成一定程度教学负面影响的,则为教学事故。对已发生了教学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将给予公开通报批评或一定的纪律处分。具体按照《西安航空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五十五条 对教师的鉴定、考核、奖励或处分等均应归入教师教学业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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